根据审判信息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2年1月26日下达了(2021)京73行初12721号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审判决书。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幻电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商评字[ 2021] 第151552号关于第26264549号〃哗哩晔哩BILIBI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诉裁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幻电公司对第26264549号“
哗哩哗哩BILIBILI
”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该裁定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诉争商标注册前,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知名度以及声誉。故幻电公司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关联性不强,不致误导公众,损害幻电公司合法权利。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幻电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bilibili (哗哩啤哩)2017年第三季度的月均活跃用户数量已高达7400万,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忽视了上述事实及互联网领域的行业特点,机械、错误的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驰名商标。首先,国家知识产权局错误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的商业规模;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错误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的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者范围并忽视了幻电公司除广告宣传以外的其他宣传方式及其规模;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错误地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广泛影响力、知名度及声誉。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日常娱乐范畴,其知名度与影响力能够及于饮食等日常生活领域,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具有极高的重合度,二者关系密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幻电公司的合法利益。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故引证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在引证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于法有据。
幻电公司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故驳回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下面是判决书中提到的
诉争商标与
引证商标的信息。
诉争商标
1.注册人:健德公司
2.
注册号
:26264549
3.申请日期:2017年9月6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天然增甜剂;烹饪用葡萄糖;白糖;冰糖;烹饪用低聚糖。
引证商标
1.注册人:幻电公司
2.注册号:15362394
3.申请日期:2014年9月1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文字出版
(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
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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